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
(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)
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《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》,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,全国推广米制、改革市制、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,取得了显著成绩。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,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,适应我国国民经济、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,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、文化交流的需要,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,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。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,通过了国家计量局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》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现发布命令如下:
一、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(附后)。
二、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,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○年,一九九○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。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,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,另行公布。
三、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,各地区、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,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,保证须利完成。
四、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。
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。与本命令有抵触的,以本命令为准。
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(以下简称法定单位)包括:
(1)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:见表1-1;
(2)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:见表1-2;
(3)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:见表1-3;
(4)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:见表1-4;
(5)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;
(6)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(词头见表1-5)。
法定单位的定义、使用方法等,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。
表1-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
量的名称 |
单位名称 |
单位符号 |
长度 |
米 |
m |
质量 |
千克(公斤) |
kg |
时间 |
秒 |
s |
电流 |
安培 |
A |
热力学温度 |
开尔文 |
K |
物质的量 |
摩尔 |
mol |
发光强度 |
坎德拉 |
cd |
表1-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
量的名称 |
单位名称 |
单位符号 |
平面角 |
弧度 |
rad |
立体角 |
球面度 |
sr |
表1-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
量的名称 |
单位名称 |
单位符号 |
其他表示实例 |
频率 |
赫兹 |
Hz |
s-1 |
力;重力 |
牛顿 |
N |
kg·m/s2 |
压力,压强;应力 |
帕斯卡 |
Pa |
N/m2 |
能量;功;热量 |
焦尔 |
J |
N·m |
功率;辐射通量 |
瓦特 |
W |
J/s |
电荷量 |
库仑 |
C |
A·s |
电位;电压;电动势 |
伏特 |
V |
W/A |
电容 |
法拉 |
F |
C/V |
电阻 |
欧姆 |
Ω |
V/A |
电导 |
西门子 |
S |
A/V |
磁通量 |
韦伯 |
Wb |
V·s |
磁通量密度;磁感应强度 |
特斯拉 |
T |
Wb/m2 |
电感 |
亨利 |
H |
Wb/A |
摄氏温度 |
摄氏度 |
℃ |
|
光通量 |
流明 |
lm |
cd·sr |
光照度 |
勒克斯 |
lx |
lm/m2 |
放射性活度 |
贝可勒尔 |
Bq |
s-1 |
吸收剂量 |
戈瑞 |
Gy |
J/kg |
剂量当量 |
希沃特 |
Sv |
J/kg |
表1-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
量的名称 |
单位名称 |
单位符号 |
换算关系和说明 |
时间 |
分 [小]时 天(日) |
min h d |
1 min=60 s 1 h=60 min=3600 s 1 d=24 h=86400 s |
平面角 |